呼唤众声喧哗中被践踏的法治原则 ——暴漫“侮辱英烈”被封事件观察

呼唤众声喧哗中被践踏的法治原则 ——暴漫“侮辱英烈”被封事件观察

 

这几天,暴走漫画(后文简称暴漫)因涉嫌“侮辱英烈”被迅速封杀一事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今天我就和大家来聊聊这个话题。在此声明,笔者并非暴漫粉丝,也反对之前暴漫迎合一些极端民族主义情绪的做法,本文从法治原则和社会言论环境的角度来谈谈我对于此次暴漫被封杀事件的一点看法。

(二三段是对事件的梳理,熟悉全过程的网友可以跳过)事件起因是团中央主办的中国青年网(后文简称中青网)5月16日下午发文引述“网友举报”称暴漫的今日头条账号在5月8日发布了一段58秒的王尼玛亵渎烈士董存瑞、叶挺的视频,而《英烈保护法》已经在5月1日起正式施行,因此该媒体指责暴漫是在公然挑衅《英烈保护法》。同日下午,北京市网信办、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依法联合约谈属地重点网站,责令网站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抵制网上歪曲、丑化、侮辱英烈形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对此,暴漫方面回应称网友对涉事视频进行了断章取义的解读,辩称原视频是在2014年第三季第四季第15集首次发布,总共2分钟,内容是讽刺地方学校课本植入广告,并无侮辱英烈的意思,而原视频早已被下架。立场一贯亲政府的《环球时报》耿直哥也发文指暴漫近期新上传的是1分09秒的视频,视频开头也包括“无孔不入的广告商”这一批判植入广告的语境前提,不存在侮辱英烈的情况。但这些辩解并未能扭转暴漫被封杀的命运:5月16日晚七点今日头条便宣布封禁暴漫账号,微博、爱奇艺、知乎等网络平台也随后纷纷跟进封禁暴漫账号、下架暴漫视频,5月17日王尼玛微博便一改之前的强硬态度,被迫致歉说:“对审查不力导致未能及时删除在2015年网友发布的提及英烈名字的图片,表示深刻的道歉。对2014年的一段批评‘广告商植入现象泛滥’的视频中,错误提及了英烈的名字,表示深刻的反省”;5月18日晚,暴漫CEO任剑便宣布在官网上下线暴漫系视频,并宣布暴漫官网与暴漫系APP无限期关停整改,正式宣告了暴漫在网络上的死亡。

在不到三天的时间内,一个在年轻群体中有着广泛受众的大众娱乐自媒体便因为一篇团媒指控其“侮辱英烈”的报道文章轰然倒下,这自然引起了网络舆论场的轩然大波。在众声喧哗中,有四种声音很具有代表性:第一种声音来自强硬派的“过激爱国人士”,他们因为暴漫撰稿人赵铁柱之前在微博上“手撕小粉红”的行为以及暴漫对红黄蓝幼儿园虐童案等社会事件发声早就对暴漫颇有微词,这次团媒点名挂王尼玛“侮辱英烈”,他们便一拥而上宣称暴漫此次被封是“不作不死”,认为“这种没有下限的自媒体不应该继续存在”、“《英烈保护法》既已制定,英烈的形象就不容以‘调侃’之名亵渎”;第二种声音来自部分对暴漫之前为迎合大众口味讨好“过激爱国人士”、煽动极端民族主义情绪不满的自由派人士,他们认为王尼玛之前跟风污蔑台湾歌手周子瑜是“台独”、推荐宣扬国家主义价值观的《那兔》丧失媒体人的基本原则,现在被他们曾经仰赖过的“过激爱国人士”反噬,是“求仁得仁”、“自食其果”;第三种声音来自暴漫粉丝,他们政治立场各异,但是都认为王尼玛本意并不是侮辱烈士,只是用反讽手法批判教科书植入广告的行为,不应该断章取义依照《英烈保护法》封杀;第四种声音则来自部分自由派人士,他们认为《英烈保护法》本身就违反言论自由原则,民间对于当局颂扬英烈的正常调侃和学术讨论不应该受到限制和打压,因此依据一部违宪恶法来制裁公民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这种观点可以概括为“恶法行恶”。

然而,“不作不死”、“求仁得仁”、“断章取义”、“恶法行恶”这四种存在于民间舆论场的论调都偏离或忽视了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当局依据团媒炮轰暴漫“侮辱英烈”的文章施压各大平台乃至暴漫资方封杀暴漫的行为本身是否符合程序正义?是否符合法治原则?在笔者看来,抛开那段视频的本意是否真的侮辱了烈士、暴漫之前的行为算不算是真的为社会不公发声、《英烈保护法》制定是否合理这些争议点不谈,即便王尼玛当年的反讽真的属于侮辱英烈的违法行为,整个封杀暴漫的过程也是违背基本法治原则的:

第一,封杀过程违背了“法不溯及以往”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这条原则就是说不能用今天制定的法律约束过去发生的行为。换句话说,如果过去发生的某种行为只是在今天被认定为违法而没有在过去认定为违法,那么就不能依据今天的法律对过去发生的这种行为施加法律制裁。这一原则为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所共同确认,比如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在中国大陆,“法无溯及力”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根据前文对事件脉络的梳理可知,王尼玛在视频中借用董存瑞、叶挺的形象反讽教科书强行植入广告是在2014年,而《英烈保护法》正式出台并生效是在2018年,中青网、新华社等媒体以及强硬派“过激爱国人士”拿2018年的法律对2014年的视频言论“问罪”,便是对“法不溯及以往”的公然践踏。或许有人会说中青网指控的是2018年5月发布的单纯侮辱烈士的58秒视频,而这已经是在《英烈保护法》颁布之后了,请这部分朋友稍安勿躁,耐心看完第二条。

第二,封杀过程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法治原则。按照这一国际通行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要自己提供证据证明。《民事诉讼法》第64条就明文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可在这次封杀事件中,中青网从一开始并未对“存在单独剪辑的58秒侮辱英烈视频”进行举证,只是截图24秒视频指暴漫侮辱英烈,而且始终以“不希望再传播侮辱视频”为由拒绝出示这58秒的视频,因而我们也无从得知究竟是否存在一个5月8日上传的如中青网所言的“只含有侮辱烈士内容的58秒视频”。另据亲政府的《环球时报》工作人员耿直哥查证,暴漫近期确实上传过一个1分09秒的含有反讽语境前提的视频,却没有找到任何存在过58秒视频的记录,那么我有理由怀疑中青网不仅不履行举证责任还有造假嫌疑,如若确实是虚构“58秒视频”的存在并导致强力部门对暴漫进行封杀,那么这个过程不仅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公然违反,还涉嫌作伪证,影响极其恶劣。

第三,封杀过程甚至违反《英烈保护法》本身的条文。《英烈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而何为依法处理,显然应该按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运营者未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处罚。”从这些条文可以看出,即便有关方面认定王尼玛的反讽行为构成对英烈的侮辱,他们按照法律能够做的也是停止传输信息(别拿“其他必要措施”这种口袋条款说事,只要达到停止传输信息的目的就算履行义务了),而原始的2分钟视频在此法律出台前已经被下架,而最近暴漫上传的那段视频也被删除了,“阻断传播”的目的早已达到,接下来对暴漫的封杀操作,其实已经算是执法过度了。而中青网一面声称“不愿再次传播侮辱内容”,一面散布具体调侃烈士的24秒截图,反而是继续传播违法信息,确确实实地违反了《英烈保护法》。如果要求对暴漫进行进一步的惩罚,认定暴漫的视频言论确属侮辱诽谤,按照《英烈保护法》第二十五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什么时候可以由众所周知并不自由的媒体、网控部门和网络服务商越过司法程序自行惩处了?

综上所述,从两点基本法治原则甚至《英烈保护法》本身的条文出发,封杀暴漫的全过程都是严重违反程序正义、践踏法治尊严的。强硬派“过激爱国人士”的“不作不死”论根本站不住脚。而部分反感暴漫言行的自由派人士也不慎落入了“对人不对事”的思维陷阱,没能认清此次封杀事件的实质和严重性。本文无意讨论《英烈保护法》和暴漫形象本身的是是非非,只是想提醒大家注意一个严峻的事实:从打击网络大V、封杀内涵段子、打压LGBT平权团体再到这次的封杀暴漫,当局都采取了动用公权处理自诉案件、制造舆论绑架司法等种种践踏法治原则和程序正义的伎俩,其打压一切独立意见领袖和民间有组织力量的险恶用心已经昭然若揭。不论你是否认同或喜欢被当局打压的东西,都无法改变公民权利已经严重受到强权威胁的事实。你或许会不赞同一群人的观点或行为,但你不应在他们的合法权益被无端侵犯的时候站在施暴者的一边,这应当是所有接受现代政治文明价值者共同的底线。

作者:鲍鱼烧

火花
火花

此心光明,亦复何言!

呼唤众声喧哗中被践踏的法治原则 ——暴漫“侮辱英烈”被封事件观察》上有1条评论

期盼天亮发布于1:30 上午 - 5月 20, 2018

打脸啦!违法的不是暴漫,而是中青网等党媒以及网控部门!

期盼天亮进行回复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