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的区限

言论自由的区限

启蒙时代的泰斗伏尔泰曾说过”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虽然有人说这并不是他原著,而是后人编撰,但是即便如此,这一句话仍然与伏尔泰本人支持言论的思想相符,以及许多其他支持言论自由的启蒙学者和自由主义者们的观点相符。

这一概念有许多不同的理解,其中很著名的一条就是:”虽然你有说话的自由,但是你要对你说的话付出责任。”乍看是一个很公平的论据,但是,如果进一步思考,这句话套在那些极权政权的立场上,比如二次世界大战中政治犯监狱里人满如患的日本和德国,也说的过去,”你有表达政府不满的权利,但是你必须为此言付出法律责任,而法律责任上至被关进集中营,下至失去工作或拘留。”,这么一看,这种解释的言论自由,似乎更像是一个拿着枪对着你的一个抢劫犯对你说:”你有不把钱交出的权利,但是你要为你的行为负责。”

虽然我不认为现代人认为这算自由,但至少在启蒙时代许多哲学家眼中,这应该属于强迫,而非自由。实际上,在经历过启蒙思想洗礼后的19世纪的苏格兰、英格兰、美利坚,言论自由大体上被保证了,或者至少公民认识到真的言论自由是什么。伦敦成为了各种见识过欧洲大陆国家”言论自由”的人士选择的去处。从拿破仑三世到卡尔·马克思都选择了那里,而马克思正是在英国完成了他最重要的《资本论》的写作和出版。根据英国经济史所说,而在欧洲大陆,经历启蒙思想的法国也明显比其他国家要自由,当时而同时期欧洲许多启蒙运动的思潮不是特别强的地方,比如德意志地区,他们的”言论自由”还是”警察能知道你过得每一条街,并且你会因为一句话讽刺权贵而入狱。”

然而,”虽然你有说话的自由,但是你要对你说的话付出责任。”这种说法在20世纪的极权国家中更是比比皆是,光拿德国一个国家就能举出好几个例子。在纳粹统治的最盛时期,德国人民的确是有着”言论自由”,但是任何话语都可能被曲解当做”颠覆国家”和”通敌”而被邻居举报,被盖世太保发现。如何”负责”自然众人皆知。在纳粹倒台后,在宪法保障人权,有着”言论自由”的民主德国,史塔西的监视管穿着全国,你的一言一行都被监视着,毕竟在判断你的言论需不需要负责前首先知道你说了什么。近十万史塔西(国家安全局)雇员和数十万被迫或自愿的非正式成员,其中可能包括你的朋友,邻居,甚至是家人和爱人,他们将你的一言一行都汇总成册,然后根据这些,让你对你的”自由的言论”来”负责”。1991年两德统一,史塔西资料库开放后,许多人都很惊讶资料库中竟然保留着他们人生如此完整的档案。

在这些让人恐惧的事发生前,这种威胁就已经被许多启蒙运动的哲学家,尤其是其中的自由主义者们所警惕了。很多启蒙运动的哲学家,以及以理念被英美启蒙运动体系化的自由主义的觉大多是认同者都将政府视为是一个”恶”,需要被限制。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将国家描写为一只“利维坦”(圣经中凶恶的海兽);约翰·洛克的《政府论》中表示国家是“必要的恶”;著有《常识》一书的托马斯·潘恩将其称为“祸害”。虽然自由主义者们对于这个”恶”程度有些许不同,有的认为政府是”不必要的恶”,大多数自由主义者则认为政府为”必要的恶”,即虽然是”恶”,但是确是有必要,因为有些”恶”只能”以恶制恶”来解决,比如上面提到的胁迫。启蒙思想家们其将设立政府的目标认为是维持人们最大程度的自由,但是出于政府出现后就会渴求更多权利的”恶”的本质,需要被限制,制止其疯狂的扩张,吞噬掉人们原先可以免于被剥夺的自由。而言论自由便是很重要的,很容易被任何拥有权利的政府侵蚀的一点,自然招来了启蒙哲学家的高度关注。

在言论自由的层面,很显然,很容易被侵犯。因为哪些属于需要靠”恶”来对付的”恶”,即使在自由主义者中也没有一个详细的定论。但是,为了思考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基本概括,将所有言论简化,分为三种类型的言论,以。第一种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言论,第二种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言论,第三种上公民与公民之间涉及武力威胁的言论。而这样划分利于我们理解启蒙思想家原则上强调的言论自由究竟是什么。

言论自由的第一种言论,是在启蒙哲学家眼中,人们有权自由评论政府。然而拥有武力且对人们的自由威胁巨大的政府必须被限制,并不应对这些进行报复。而第二种言论,即是人们互相之间的话语是政府管不到的,这也是出自限制政府的因素,比如酒店老板禁止别人在他的酒店里骂他,这些是可以的,因为其一,政府的权利如果能干涉随便两个人之间的谈话和问题,那么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得到更多的隐私信息和权利,这就需要执行的权利以及做工的政府雇员。而对于支持私人财产和自由市场的大多数自由主义者来说,还有两点:第二,这里是地主的私人财产,地主有权规定谁能进谁不能进,而因此也有权利要求人们同意某些条件才能交换服务。第三如果骂酒店老板真的是人们的需求,那么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人们就可以选择允许别人骂他的酒店老板,这样不允许别人骂他的酒店老板就会损失生意,本身已经是限制言论自由的惩罚了。

第三种就是公民之间涉及威胁的言论了,不过,在这里,作为政府的义务,政府有必要制止威胁,就如同之前抢劫犯的例子一样,在武力的胁迫下并不存在自由。因为威胁使得人们选择依靠政府来保护他们最基本的远离强迫的自由(Freedom from coercion)。

而还有一些言论,比如诽谤、淫色、向少儿传播少儿不宜言论、种族歧视言论、攻击宗教或不虔诚言论等,部分人认为但对于这一部分言论也属于需要国家干涉的,但是自由主义者们,以及许多启蒙哲学家们也并没有在此达成共识。比如洛克基于他的基督教信仰,认为无神论言论应该为非法。而伏尔泰则支持可以对宗教进行评价的自由。在宗教仍然强势的启蒙时代,宗教、道德和法律之间仍然密不可分。因此,这一方面我将归属于灰色区域和”例外”,通常那些选择支持政府需要对此进行干涉的自由主义者们支持的原因较少考虑”必要的恶”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博弈,而更多是因为文化习俗和道德等所产生的特例。这些的争议大多在于,政府是否需要强制执行道德和正义的标准,而这和本文讨论的区域相差就比较大了,在此不做更多的讨论。

让我们来总结一下。言论自由并不是通常理解的所谓的”你有说话的权利但要对说的话负责”,而主要是启蒙哲学家们基于保证个体自由不受”必要之恶”,国家,的侵犯,因而对国家立下的界限。出于对公民自由的保护,国家自然不能限制其对政府的言论,而也没必要干涉不涉及武力胁迫的公民之间的言论,但是有必要制止那些公民之间的有武力威胁的言论。因为武力威胁下不存在自由。而还有一些重点在道德方面的言论问题,观点差距巨大,需要特殊看待。

作者:顺然

火花
火花

此心光明,亦复何言!

言论自由的区限》上有3条评论

匿名发布于3:04 上午 - 5月 25, 2018

谈论言论自由的言论自由已经没有了。

流浪的猎人发布于9:37 下午 - 6月 21, 2018

或许等到那一天我们会有自己想要的自由
我相信会有这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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