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一系列事件,《英雄烈士保护法》通过了,但是这是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吗?这样的做法合适么?我们不由得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在前面引用一段周星驰电影中的台词,以期引发思考:
李公公:什么?哼!你好大的官威呀,包大人。如果再让你做两年官,恐怕你连老佛爷也不放在眼里。
包龙星:我当然不放在眼里,老佛爷是要放在心里尊重的,像你这样整天挂在嘴边讲,只有贬低她的身份。
当然,在21世纪,老佛爷当然不必放在心里尊重。我们心中应当尊重的,是对社会,对人民有所贡献的那些人。但是这种尊重,又何必上升到法律上的“强制”层次呢?
写在前面:
1.作者系教师、进步自由主义者。
2.作者十分敬重英烈为祖国和人民做出的贡献,没有任何鼓吹侮辱烈士、否认烈士的意图。如果您认为作者有这种意图,请找出本文原文来证明。
3.对本文如果有反对意见,请针对本文内容进行批判,而不要随意扣上“意欲”“莫须有”这种罪名。更不要拎出一个本文从未主张过的观点乱打一通,然后宣称这是本文的观点。
4.认为屁股决定脑袋,阶级决定立场具有普遍性的人请不要阅读本文
一、平等性原则
首先要明确这么几点,那些为祖国和人民牺牲的英烈可敬吗?可敬!但同时的,身处糟糕环境每日为人民生产所需要的各色产品的一线劳工可敬吗?可敬!春耕秋收为所有非农人口提供食物的农民可敬吗?可敬!即使是那些公文包白领带的白领阶层同样为国家提供税收、为人民提供服务,难道就不可敬了吗?纵观社会各界无不是国家和社会缺一不可的,少了任何一种职业社会都不会像今天这样美好。既然每一个职业每一个努力着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的人都同样可敬,那么是什么使得在一个共和囯,一些人比另外一些人更加平等?同样值得尊重的一些人可以被污蔑,而另外一些人被污蔑就可能要入刑,这不能说是平等的。贡献的大小从来不是衡量一个人是否可以比另外一个人更加平等的依据,何况谁的贡献大谁的贡献小是无法客观界定的,谁能说科学家的贡献就一定比农民更大,或者农民的贡献就一定比科学家更大呢?贡献的大小是主观性的,不应该是一些人更加平等的理由。为什么为祖国和人民牺牲的英烈就应该受到“特别的保护”呢?我们要强调的应该是对所有可敬者的保护,而非某些人“更应该受到保护”!
二、道德领域不该归于法律
作为一名教师最让我深以为耻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条中规定的“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我永远希望我因为教书育人和桃李满天下而受人尊重,而不是因为法律强制其他人必须尊重我。尊重有两个层次,第一个是基本的人身权利,即人人生而平等应当互相尊重,这种尊重是基于人类社会的普遍和基本的尊重,如果仅仅是这一层次的尊重那么很显然的并不需要予以强调甚至立法;第二个层次也就是在基本之上的额外尊重,一个人是否应当得到额外尊重取决于其究竟为社会做出了多大的贡献,很显然的诸如科学家、文学家、艺术家、企业家确实比一般人更受到尊重,但这显而易见是出自于社会大众对其卓越贡献的认可才导致了这样一种额外尊重。
那么,无疑尊重是出自于道德层面,法律的应该归法律,道德的应该归道德,除非有实证能够证明一个群体确实遭到了不公正的歧视和不尊重,比如说残疾人无论从社会实证还是心理学上来说都更容易遭到歧视和不尊重,除了这种情况以外背德和违法从来不该互相染指,尊重与否应当出于个人的道德判断而不是法律强迫整个社会必须去尊重,很显然的法律领域干预了道德领域。
法律领域干预道德领域会导致怎样的事情发生呢?这里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教师法》中规定了“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这样一条。但是如果要按照这条,各位恐怕也应该去尊重某幼儿园的那几位虐童教师——否则涉嫌违法。
三、宗教仪式感
没有为了神明的宗教仪式,一切宗教仪式都是为了活着的人。本法最为让人反感的莫过于其中极其浓厚的宗教仪式感和对对烈士精神的“弘扬”,这些条款远远多于具体对英烈名誉保护的条款。同时本法不止一处提到了要对烈士精神进行“传承”和“弘扬”。而烈士之所以是烈士,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他们最终选择了献身,从而献出了自己的宝贵生命。献身这一行为的发生在于个人为了那些高于生命的事业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然而这是最私密的个人抉择和最基本的选择人权,没有任何人有权建立一种需要别人牺牲生命的道德去绑架他人意志,正因为如此我们不难发生那些极力鼓吹献身的情况,诸如某些极端宗教、法西斯主义、军国主义等。
令人惊奇的是当一些人鼓吹为了君主献身,为了伟大的神明献身时,人们会注意到这种鼓吹和道德教育是极端错误的,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却认为是合理的,而仅仅只是换了一个献身的对象而鼓吹献身的本质没有发生任何改变。最后我想说的是,那些为国献身的英烈是值得尊重的,他们将人民与社会主义理想摆在了自己生命的前列,但这种尊重是出自个人、发自道德的自我意志,而不是人为的鼓吹献身。
每一个英烈都是活生生的人,他们有血有肉,在自我和大我之间也有过艰难抉择,献身是出自自我的抉择,没有任何人有权利去鼓吹,去强迫别人献身,也没有任何人有权利去要求别人或者道德绑架别人去献身,请记住任何人的生命都是极其可贵的,只有他自己能决定自己的人生。
四、思想大一统
虽然全国各地有时仍会追授一些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抢险救灾等工作牺牲的人以烈士名誉。但英烈更多的时候仍是指代中国近代以来的仁人志士,部分仁人志士的事迹备受争议,这些争议妥当不妥当这里不议,但很显然的稍有理性的人都会觉得一些争议和质疑并非妄言或恶意诋毁,诋毁一位去世许多年的烈士对今人能有什么好处?何况历史真相从来都需要反复考究,我们不难发现今天的历史记叙和五十年前的历史记叙总会有一些不同,这正是当今历史、考古系专家学者的工作,认为现有历史就是全部的真实无疑是傲慢的。同时这些烈士几乎遍布整个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本法颁布以后近代以来的人物史几乎成了大一统的思想禁区,任何人都不能亵渎和否定英烈事迹被明确写入本法。
正如前文所举出的例子一样,《教师法》中规定了“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这一点是没有差异化的。但是又有谁敢说教师中每一个人都值得“尊重”呢,至死不变呢?而古往今来烈士何其多,又有谁敢说这些烈士一个都没有问题,都是真真切切的古今完人呢?当然,值得我们尊敬的烈士依然是大多数的,这点并不能否认。但是难道因此,就能忽视那些可能存在问题的少数了吗?将这少数仔细甄别出来,事实上反而是对那多数为人民而牺牲的烈士更好的保护!
五、祖辈阴德
英烈是可敬的,追授英烈名誉是毫无问题的,然而英烈的子孙享受在教育、医疗、就业、养老、住房等各式各样的优待却很值得斟酌,这不禁让我想到满洲八旗的祖先也是为大清立下了大功劳的。当然了,我没有要把英烈等同满八旗的意思——英烈们是为人民献身的,这一点同大清有本质区别。但这后人继承祖辈阴德的事,却是颇有些相似度。除了生活上的重点照顾以外,在各种考试中的的加分、优先录取、免试录取,这不能说是平等的和合适的,我不禁想说英烈固然可敬,但英烈本人尚且同常人平等。
英烈的牺牲对一个家庭来说,很多时候意味着其家庭的经济支柱垮掉了。在这种情况下,对他们进行补助,让他们不至于因为英烈的牺牲而陷入贫困的境地,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全方位的进行补贴,却不免有些太过。
六、法释不清
本法禁止侮辱、诋毁、否定烈士的名誉和事迹,打击精日分子和宣扬、美化侵略战争的言论,甚至多次强调将追究刑事责任。但本法释义不清,什么样的言论是侵犯烈士名誉?发表什么样的言论算是精日分子?如何界定侵略战争?功过掺办的烈士是否全功全德不能再予以其错误进行批评?什么样的言论算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治安?无疑同治安管理条例一样成了万能戳子,哪里不对哪里戳。当然,在以后这些问题可能会随着法律的完善得以解决。但是在目前而言,这些显然都还是问题。在这样不成熟的情况下通过这部法律,不得不说让人感到有些问题。
本文作者:阵雨
《英雄烈士的保护与《英雄烈士保护法》——一点思考》上有5条评论
千阁大学士发布于7:14 下午 - 5月 14, 2018
法者,勒民之绳也,或紧或宽,或粗或细,皆决于肉食者之手
意志与表象发布于8:59 上午 - 5月 18, 2018
就像文中所说我们应该从道德的层面去尊敬所有可敬的人。但是我认为不从政治斗争角度来讲,法律的制定和道德冲突不明显。法律规定我们要尊敬烈士与教师,只不过尊敬他们会对社会造成好的影响,能提高我们的道德水准,从尊重他们出发,去尊重其他人。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没人是你肚子里的蛔虫,要想确保你有这种意识,最好的办法就是立法。
匿名发布于8:54 上午 - 5月 24, 2018
法律怎么会和道德无关呢?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
Kiri发布于12:30 下午 - 7月 14, 2019
但尊敬老师并非是道德的最低底线,故此条不宜列入法律
Kiri发布于12:31 下午 - 7月 14, 2019
但尊敬老师并非是道德的最低底线,故此条不宜列入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