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言论自由——Part 1

论言论自由——Part 1

自约翰·密尔来,关于言论自由的辩论不断地在不同国家间、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派别间,抑或是同一派别的不同倾向者间展开。我对言论自由的看法是一贯且明确的:除了不经观察与基本逻辑推导,只为宣泄情绪而发出的表达,其余自主产生并发出的、不侵犯他人隐私或立法保护的私人知识权益的表达皆应当有权利自由发出。(注意,这里只针对言论内容)

密尔的论述着重强调了保障少数人的言论自由,但他并不是指不保护多数人的言论自由,在这里我不在强调多数少数,我只针对每一个个体,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就现在人们常有疑问的问题进行阐释。我们今天且不谈言论自由对自主性及个体性的重要作用,就从纯粹的言论自由来入手简单谈谈。

我们假设对于一件事情A与B有不同的意见,但我们只允许A表达而禁止B表达,这有如下几种可能:

  • A掌握绝对真理,B掌握绝对谬误;
  • A掌握绝对谬误,B掌握绝对真理;
  • A掌握部分真理,但有部分谬误,B也掌握部分真理,但亦有部分谬误;
  • A掌握绝对谬误,B掌握绝对谬误。
  • 这种情况看似禁止B讲话是对的,实则不然。没有人是神,所有人或组织都会犯错,这就像是在赌博,你如何保证每一次唯一被允许的那一方都是绝对真理而被禁止的那一方则是绝对谬误呢?古往今来,谁能保证自己的每一个观点皆为绝对真理?即使这些人开创了“永远能选到掌握绝对真理的一方”的历史,但在实施此真理的过程中,他们也能于细微处永远正确吗?我认为此可能性近乎小于无。
  • 这种情况下,这些人恐怕就只能将谬误进行到底了。
  • 这样便更加需要A、B双方进行辩论、交流与游说了。
  • 这样的话如若想取得真理(只有这两方参与的情况下),那唯一的可能便是继续自由地运用自己的理性来尽量取得更好的理论。

有人常常用这个例子发问:“若在一个剧院里,有一位女士突然高喊一声‘着火啦!’,于是人群便夺命而逃,并造成了踩踏事件,造成一名先生死亡,这难道不是所谓‘言论自由’的恶果吗?”

我们仍可假设两种情况:

  • 剧院的确着火了。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那位女士是一个英雄。在庆幸没有人命丧大火之时我也会为那位先生默哀,并会反思人们有序疏散意识的淡薄,并用我的言论自由权去在各个平台上无所顾忌地呼吁人们增强有序疏散的意识,甚至可能运用我的言论自由权去职能机构提出制定相关规定、政策的要求,若被忽视,我亦可以在立法机构中代表我的议员那里去呼吁立法或者是呼吁本地区的人们一起通过yiushieng等方式给官员、议员等施压以图改进。
  • 剧院未曾着火。如果我们能够自由发表言论的话,那可能下一次发生这种情况时会有其他的人及时地对此女士的言论进行发问或驳斥,让人们能够在了解更多信息的情况下再作出选择。但如果我们禁止人们说“着火了”,那下次如若真正遇到着火的情况怎么办?而且注意,这里直接造成那位先生死亡的,是人们有序疏散意识的淡薄。

说到剧院着火,我无法不悲伤地想起20年前克拉玛依的那一场悲剧。我们都知道小学生有多么地听老师的话,如果当时在某人说完:“让领导先走!”后能有老师呐喊一句:“同学们快走!”那或许至少可以让更多鲜活的生命有机会来感受这个世界吧。

除了剧院着火之外,还有人常常举欧美政治中政客利用言论自由来影响民意或拉选票的例子。且不说这是现代政治中最正当的事情,我们就从言论自由上来论述此事。在文章开头列举的三种情况的理论基础上,我认为政党政治基本符合3的情况。因为执政方可能不断地用宣传手段为自己的政策造势,同时其他方也就漏洞、问题进行发难。在博弈中许多暗中讨价还价的东西(是许多,不是所有)能被摆到桌面上来谈,公众可以知晓并表态,最后达成的一致可以最大限度地被认为是接近公义的。而执政方不能用国家机器来打压、迫害在野方,这也是现代西方政治的重要基础,如若一方上台另一方就会被迫害(就像过去的西班牙),那言论自由也得不到保障。

为了克服对执政者发难声分散的情况,英国近一千年来的政治中逐渐形成了一个规范(或者说是三百多年来随政党政治发展而形成的,不过究其渊源,可以追溯回威廉一世),那就是领官俸、享枢密院使职务的“官方反对党”,或者称为“女王陛下的逆耳忠言”。有人说“资本控制了媒体”。我们权且假设是这样(完全排除媒体的自主性),我们需知晓不同的资本支持的派别总是不同的。如:英国卫报是偏左的,而泰晤士报确实偏向保守党的。在支持执政方的媒体吹擂它时,反对方自然会攻击之。况且即使是支持执政方的媒体也不会完全吹捧之,为了自己的销量,其任然会就关键问题贬抑之(非“罚酒三杯”的那种“贬抑”)。这与北韩劳动党完全控制媒体比起来,优劣不言自明。

但是,我们同时也要用相对保守的观点去看一个问题:如若有些过激言论被付诸实施,的确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甚至是破坏言论自由的后果),那怎么办?如何来避免这个问题呢?我会在之后的文章中进行阐述。

SPOILER ALERT:言论与实施的关系。

各位的问题可以在评论区提出,我鼓励大家踊跃提问,互相解答。

 

作者:存己

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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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心光明,亦复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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