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位医生因为批评鸿茅药酒被跨省这一事件被披露,到诸多媒体的点名批评,再到相关部门的严肃处理,最后是鸿茅药酒“荣登”Nature杂志……一切仿佛都已经结束了。现在重提这事,倒是没有了“蹭热点”的嫌疑。
但是就这样结束了吗?
是的,一切的处理看起来都没有什么问题。鸿茅药酒的药品功效被质疑,现在正在论证是否将其转为处方药。
鸿茅药酒中的中药成分——特别是“豹骨”的含量,在包括但不限于知乎的许多平台也被提出质疑,已经有法律人士和其他公民申请对此进行公开。
谭秦东医生被取保候审,已经走出看守所。
可能有的人要问了,还有什么问题?
当然有。
首先应该从一个已经被一部分人所注意到的事实提起——谭秦东医生被跨省抓捕,是在2018年1月。而这次事件的“完美解决”,却是自2018年4月开始的!在4月,因为谭医生妻子的努力,这起事件被一些医学与法律界人士注意到,他们开始对这次抓捕提出非议,对谭医生表示支持——这才有了接下来的“完美解决”!
也就是说,这“完美解决”,根本上是建立在社会舆论的关注之上的。社会舆论的关注,引发了更高层司法机关的注意,这是相当关键的一点。事实上,从《内蒙古人民检察院关于“谭秦东损害鸿茅药酒商品声誉案”的情况通报》也可以看出这一要点——其中明确提到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那么我们不妨大胆的猜测一下,如果这次事件没有引发社会舆论关注与更高层司法机关的注意的话,结果又会如何呢?
或许谭医生依然有希望被无罪释放——但是在现在这个时间点,八成还是无法从看守所里走出来的。而如果再往坏的方向想的话,鉴于凉城县的“有关部门”和鸿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这无罪释放的几率……恐怕也并不大。
事实上,任何一个在过往关注过“跨省”类新闻的人都应该意识到,因为“诽谤”一类的罪名而横遭“跨省”之祸,早在十年前就已经屡见不鲜。也正是因为频频出现的“跨省”新闻,“跨省”一词慢慢变成了了一个网络流行语。当然,在当时“被诽谤”的对象在很多时候都是地方政府机关,而非企业。但是如果我们考虑到鸿茅这种等级的企业和当地政府的关系,事实上此次跨省和当年的这些因为“诽谤政府”导致的跨省案件,还是有颇高的相似程度的。
如果我们留心看新闻的话,因为“诽谤企业”而遭到跨省也并非没有——2015年深圳的一家企业就因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攻击淘宝而遭到了杭州警方跨省调查。当然,这家企业的负责人当然是幸运的——毕竟他们仅仅是被警方带走调查。虽然在调查中遭到了威胁,但是终究并没有被抓捕。而阿里巴巴之于杭州的关系,和鸿茅之于凉城县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一致的。也正因此,对于这种企业的“被诽谤”,当地的公安等机关自然是要“高度重视”。只是杭州警方终究给自己留下了后路,而凉城县的公安人员在这个问题上要愚蠢许多罢了。但是若要说他们愚蠢,其实也不尽然。因为正如我刚才所说,如果这起案件并没有得到社会的关注,其结果很有可能就是另一番光景了,不是吗?
从内蒙古千里迢迢奔赴广东抓捕一个医生,仅仅因为一篇阅读数寥寥的文章?关于对凉城公安的直接指责已经够多了,笔者在此不多费笔墨。不过笔者要在这里简单谈一谈自己对一个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逮捕”的看法。
依照笔者的《刑事诉讼法学》(汪建成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教材来看,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进行。而这一做法的目的,则是“保证逮捕的质量,防止出现错捕、滥捕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现象”。而逮捕的条件限制事实上也很严格,必须同具备三个条件才能施行,分别是证据条件、罪责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
简单来说,证据条件一般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情形: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这一条件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错捕、滥捕。
罪责条件,则是强调逮捕作为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只能对一些罪行比较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而强调本条件的目的,则是为了将逮捕的负面效应减小到最低程度。
社会危险性条件,则是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从而有逮捕的必要。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基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的判定,规定了以下几种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虽然“逮捕”在各种各样的新闻中格外常见,但是这一手段的限制其实是很大的。想想就能明白,刑事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这么多,而逮捕是其中最为严厉的手段。而在实践中,逮捕实质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强度已经达到了徒刑的程度。在时间上,逮捕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考虑到这些点,“逮捕”的应用在法律上受到这么多的限制,其实再正常不过了。
可是如果目光回到鸿茅药酒案中,理想很美好,现实却又是另一码事。
从证据来看,目前可以确定的是证据根本不足,证据条件也自然不能成立。
从罪责来看,谭医生有没有罪都是个问题,哪里谈得上“罪行比较严重”?
从社会危险性来看,谭医生的所作所为显然完全谈不上社会危险性。
然而谭医生依然被抓进去关了好几个月。
如果单纯从法律上出发,制度的问题其实是不太大的。但是人类社会终究是由人而非机器组成的,落实到由人来进行的实践中,还是那么一回事吗?
这么多年,这么多的跨省案件所给出的答案已经很明显了。
在将近十年前,网友王帅因为“诽谤政府”被抓了进去,在他父亲同当地政府妥协之后,他被放出来了。在此事引发社会和高层司法机关关注之后,他获得了国家赔偿。
在2018年,广州的谭医生因为诽谤一家企业,被与企业关联甚密的当地政府抓了进去拘留,又因为社会和高层司法机关关注,被放出来了。
限制甚多,强度甚大的“拘留”乃至“逮捕”措施,就这么如同儿戏一般被一次又一次的采用!对于一些人来讲,被关进去的又不是他们,这些强制手段,想用自然是可以随便用的!
这么多年了,也不是一次两次了……我们是不是应该反思一下,“跨省”也好,“拘留”和“逮捕”也罢……
这些不管怎么看都应该是给罪大恶极之人准备的“招数”,是不是应该更有效而且更严格的限制一下?
良善公民的自由,难道就可以如此轻易地被剥夺?
公民对客观存在的事实进行批评——虽然其言辞可能的确稍微激烈了一些,但是难道就能因此就弃证据、罪责和社会危险性三大条件于不顾,直接剥夺其人身自由吗?
那么公民的言论自由又从何谈起?人身自由又如何保证?
不错,自由当然是有限度的。自由也的确是可以被剥夺的。
但是这个限度,在某些人看来,是否太小了一些?
而这自由的剥夺,又是否太过于轻易——甚至可以说,儿戏了一些?!
那么,这种是在称不上好的现状什么时候才能终结呢……?
作者:火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