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两名男子穿着侵华日军军服在南京紫金山抗战遗址摆拍,照片中,两个年轻男子身着旧日本军制服,手持步枪和军刀,在一处类似碉堡的地方留影,引发众怒。南京警方接到网友举报后,立即着手调查此事,并迅速锁定了这两名男青年的身份,于2月22日分别在四川达州和江苏句容将两人抓获,并以寻衅滋事对两人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然而,在这样的处理结果产生后,我们明显地看到了两种意见同时存在,一边是一些网友叹息处罚的太轻了,明明可以按传播暴恐信息,非法经营,寻衅滋事,伤害民族感情,非法持有仿真枪,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数罪并罚,彻底让“精日”牢底坐穿,甚至扬言要自觉自觉搜查和曝光生活和网络中的“精日”分子。
一边是不少人甚至是大V对处理不以为然,甚至有人声称这是诽谤与构陷,甚至声称身穿旧日军军装在抗战遗址是一种“自由”,反对的人是“被洗脑了”,甚至发展到为侵略者辩护,多么讽刺。
这无疑可以引起我们的沉思,为何对“精日”行为的处置竟可以如此众说纷纭,严重对立,前一种人发展到了呼吁自觉搜查和曝光生活和网络中的“精日”分子,好一群麦卡锡的幽灵,往前再走一步,也许就是当年举报邻居为“非国民”的真“精日”了,毕竟,我们始终一贯反的是日本军国主义者,精日也是这个语境的产物,如果某些人要自甘堕落到昭和人的境地,那么他们的危害较之今日所批判之“精日”孰言为少?后一种人则倡言其认为的自由,假自由之名而虚无历史,甚至是公然为侵略者辩护,哗众取宠,可悲之余不免可笑,可笑之余不免可悲。
我们要问在欧洲或者美国惩处新纳粹难道也是要这么大费唇舌,引发争议,议论纷纷的吗?在明确的法律界定下对于给新纳粹分子的处罚当然不是任君选择的,在德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赞同纳粹暴行、否认纳粹罪行者将被判处3个月至5年有期徒刑;奥地利、以色列、瑞士等多个国家也有类似的法律措施,而在瑞典等北欧国家不要说是支持法西斯要受到惩治,如果反法西斯行动不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举行也要被惩治,如果公民私自举行庆祝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活动会被警方不加警告予以驱散,外国公民参加庆祝活动必须跟随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国驻瑞典使馆活动团队,也许在很多民族主义者看来,这很不讨喜,如果发生在自己国家身上,那无疑就是当局的包庇行为了,但是正是因为对新纳粹行为的明确界定与处置,正是因为在这方面立法的发达,反而让“精纳”行为和对“精纳行为”的处理得到了明确的法律定义与规范。
“精日”公开张扬地表明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惨遭法西斯军队屠戮的人民进行污蔑和藐视,我们必须坚决反对,但这种应该在于加大对历史和历史学者的重视程度,在于对历史的求实与温情,在于普及过往以鉴来者,在于表达对一切反人类的意识形态的抵制。而不在于以违法的方式对人进行攻击,不在于以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对他人进行人肉,更不在于罔顾法制,以能使用一堆口袋罪为豪,没什么好自豪的,新加邦的支持者不就由于彼得堡不想搞大事情而在最初给予精日”以薄惩而失落吗? 在一个经营射击摊的老太因为塑料枪而被判刑3年6个月时,被加邦的追随者们认为更恶劣的精日非法持有仿真枪却只有15天的责罚,这样的处理,这样的处罚,这样的法制,大概加邦自己的追随者们都不能满意。
追随者们为官方的行动辩护的时候拿出了一大堆罪名,表示条条都能扣上去,都可以构罪这本身就是对法制之常轨的嘲讽,这本身就说明了对于烈士的保护,对于侮辱烈士行为,对于伤害我们民族感情的法律是多么欠缺,又是多么亟待立法与对立法的细化,对精日的处理与自由裁量权无关,这本身就是优先针对立法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呼吁的是进一步推进这方面的法制建设,让这种事情减少和不再发生,而不仅仅以满足了一时之义愤而自快,应向德国看齐,而不是想本次一样利用兜底条款进行处置,兜底条款是法律文本中常见的法律表述,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律的不周严性,以及社会情势的变迁性,在这一事件的具体说来,也就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中的最后一个条款中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上述行为违背社会公德、漠视民族情感,且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反感来进行对精日分子的处置,兜底条款是比较抽象的原则性规定,鉴于这样的事件已经不是一次两次发生,我们呼吁应该有专门的立法细化,比如从行为的次数、场所、方式、时机、扩散程度以及主观等方面进行细化的规定,界定违法和一般违反公序良俗之间的边界,这样也能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在打击精日的同时也不妨看看真实经历过昭和战争年代的日本人的回忆,我推荐《战争:日本人记忆中的二战》,而某些反对精日的干将,再走一步,恐怕便已进入了真日的边缘徘徊,往事历历唯来者可鉴,戒之鉴之而已。
作者:任之
《从对南京精日事件的处置展开说》上有1条评论
我是一位穆斯林发布于6:58 下午 - 4月 3, 2018
我们没法叫醒装睡的人。